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指出: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保障并网。
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各县(市、区)规划要求积极配置储能设施,保障并网。
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开发企业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
原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分类施策。聚焦破解电网接入瓶颈,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市场化程度差异和行业发展需要,分类保障并网。
(二)市场主导、企业自愿。建立市场竞争规则,鼓励和引导项目开发企业主动自愿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建设,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储能优先、增量提效。将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的最优先条件,按照统一的排序规则依次保障并网,盘活消纳空间,提高项目开发的规模和效率。
(四)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动态调整年度重点实施项目,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接续开发机制。
第三条省能源局会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依据我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目标,综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风光合理利用率和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等因素,测算年度开发建设容量。
第四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项目用地、生态环保、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推动项目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开发企业自主确定储能配置方式和配置规模,通过*策保障或市场竞争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六条 按照项目类型和特点,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为保障性项目、市场化项目和就地消纳项目。
第七条 保障性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策要求,予以保障并网的项目,主要包括自然人利用自有屋顶投资建设的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省有关*策支持的整县分布式光伏、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国家及省级批复的试点示范项目。
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保障并网。
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各县(市、区)规划要求积极配置储能设施,保障并网。
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开发企业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
第八条市场化项目是指在自愿的前提下配置储能获得并网规模的陆上风电、陆上集中式光伏项目。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直至达到容量规模上限。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即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第九条就地消纳项目是指不增加电网调峰压力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不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电力专线供电的新能源自备电站以及发电全部制氢、海水淡化等项目。该类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须装表计量并纳入电力行业统计范围。
第三章竞争排序规则
第十条为保障公平竞争,对市场化项目配套的不同类型储能,按照储能容量(可存储电量,MWh)进行统一折算。储能容量折算标准如下:
1.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按照可存储电量为标准折算储能容量。
2.按计划按标准完成灵活性改造任务的煤电机组,以新增深调能力的10×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3.燃气机组示范项目,按核定调峰能力(MW)×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4.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按照制氢装机运行规模×制氢时长(最多不超过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风光制氢省级试点项目可适当放宽折算标准。
第十一条对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容量比例、储能方式等因素,由高到低通过竞争排序获得并网资格。
1.优先支持储能容量比例(储能容量/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
2.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储能规模比例(储能规模/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
3.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使用大型共享储能电站的项目(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其次支持配建储能的项目,再次支持租赁储能的项目。
第十二条煤电灵活性改造新增深调能力和燃气机组调节能力(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参照配建储能的项目排序。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市场化项目通过“新能源云平台”(http://sgnec.esgcc.com.cn)参与竞争,项目开发企业登录系统填报项目开发建设信息,上传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诺配置储能等支持性材料。项目开发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广泛接受行业监督。
第十四条市场化项目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开发企业在“新能源云平台”提交项目信息,由系统按照规则自动排序,在规定时间节点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项目及其配置的储能设施、储能规模、项目排序和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情况均在“国网新能源云平台”公开并接受查询,保障广大企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开展储能技术监督服务,对在运储能项目开展线上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保障储能电站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各项目开发企业承诺建设(或租赁)储能设施不得晚于风光项目建成并网时限,未按承诺标准落实储能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十七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应按照承诺建成时限按期并网,对未按期全容量建成并网的项目,移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一年内不得参与竞争。填报虚假信息的,申请将其法人列入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起执行,有效期三年。